《广东省快递条例》由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,自7月1日起施行,主要规范快递服务行为,具体内容如下:
1. 投递规范
快递经营企业需将快件投递至约定收件地址、收件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,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投递,且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或加收费用,明确禁止“不送上门”“擅自投放快递柜”等行为。
2. 智能末端设施使用要求
投递至智能快件箱、快递服务站等末端设施时,需经收件人同意,并提前告知免费保管期限及超时保管收费标准。若收件人不在约定地址且无法电话联系,应提供至少两次免费投递,两次投递间隔需合理。
3. 个人信息保护
快递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非法收集、使用、公开用户个人信息,获取信息应限于履行服务合同的必要范围,并采取对用户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;对快递运单上的个人信息需采取加密、去标识化等保护措施,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予以配合。
4. 投诉与申诉机制
- 用户对服务质量不满意,可向快递企业投诉,企业需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处理并告知结果;
- 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或未及时处理的,可向邮政管理机构申诉,管理机构应自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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